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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通告(SB)是强制的吗?可以直接用吗?

黄烁桥 适航思维 2023-12-25

1、什么是服务通告?

《关于国产民用航空产品服务通告管理规定》(AP-21-02)中可以找到定义:

服务通告

是航空产品设计、生产厂家根据自身和用户信息,对所生产的航空产品改进其可靠性或使用的安全性,是对用户的一种技术服务措施和对自身生产技术改进的要求,通告是对航空产品实施检查、重复检查、改装或使用寿命更改等技术要求。

上述定义明确了服务通告(SB, Service Bulletin)的:

  • 性质:厂家文件,是对用户的一种技术服务措施和自身生产技术改进的要求;

  • 目的:改进产品的可靠性或使用的安全性;

  • 内容:对航空产品实施检查、重复检查、改装或使用寿命更改等技术要求。

而在规章层面,CCAR-21-R4中也可找到SB的颁发依据

第21.99条 要求的设计更改
(一) 局方颁发的适航指令涉及的民用航空产品,其设计批准持有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 在局方确定需要进行设计更改以纠正产品的不安全状况时,提交适当的设计更改以供批准;2. 在该设计更改得到批准后,使得有关该更改的说明材料可被此前按照该型号合格证审定的产品的所有使用人获得。 
(二)目前没有不安全状态,但局方或者设计批准持有人根据使用经验确定设计更改将对该民用航空产品的安全性有帮助时,设计批准持有人可将适当的设计更改提交局方批准。更改经批准后,该设计批准持有人应当使得有关该设计更改的信息可被相同型号产品的所有使用人获得。

根据上述要求:在SB颁发前,其设计更改方案要获得局方批准;在颁发后,SB还应能被相关人所获取(当然,除了SB,厂家还可能有其它的文件形式)。

2、SB是强制的吗?和适航指令(AD)有何关系?

厘清SB和AD的文件性质是回答上述问题的关键。

AD是局方颁发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凡AD涉及的航空器,若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达到该适航指令要求,将不再适航。

SB是厂家文件,本身不具备强制的法律效力;只有在被AD等强制性文件引用时才具有强制效力。

推荐阅读(点击标题直达):能复飞波音737 MAX的适航指令(AD),究竟是什么?

3、SB跟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或改装设计批准书(MDA)有何关系?

STC/MDA是民航当局颁发的、用于批准产品型号设计更改的证件;而SB是厂家文件,两者从文件性质上存在根本不同。

但如果是改装类的SB,根据前文提到的CCAR 21.99,其所载的改装方案一定是已经获得局方批准的,而批准形式可能是STC/MDA等证件形式,或其它方式,如设计批准持证人(DAH)的证后更改等。

即,SB上载有的改装方案是经本国局方批准的,但其本身是厂家文件,而非一种局方的批准形式。

4、SB中的改装方案可以直接拿来用吗?

这是争议最多的一个问题,也是本文重点。

简单讲结论,国内持证人颁发的SB通常可以,国外持证人的则不一定。

如上所述,SB中的改装方案首先必须经本国(设计国)局方批准。如果是国内持证人,意味着方案是由CAAC直接批准的,在中国注册的航空器上使用自然无需额外批准(当然也要注意兼容性问题);而如果是国外持证人颁发的SB,其改装方案虽已获得本国局方批准,但若想用于中国注册航空器,还需获得CAAC的认可才行——具体的认可形式取决于中外双方签署的适航协议:如果SB背后的设计批准根据适航协议可以直接接受(如不影响设计批准证件及其数据单的小改等),则此SB可以直接使用;但若设计批准是需要CAAC进一步认可的(如需进行换证、技术认可或申请CAAC VSTC等),则应先获认可后再使用。

上述管理原则应该是清楚的,但实际操作时,常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比如在AC-121-55R1《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中,将“航空器制造厂家发布的服务通告、服务信函”视为“持续适航文件”(ICA)的一种,似乎可被直接使用,但暂且抛开SB是不是ICA这一问题不谈,其能被使用的前提往往被忽略,那就是“经CAAC批准或认可”。

AC-121-55R1
6.航空器修理和改装的基本原则
6.1 除非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航空营运人在其运行的航空器上实施修理和改装时,应当按照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由经过CCAR-145部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这些持续适航文件包括下述各类文件:
(1)民航总局或者航空器型号审定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2)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各类手册、规范及其引用的国家或 者行业标准;
(3)航空器制造厂家发布的服务通告、服务信函;
(4)民航总局颁布的有关法规文件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5)其他形式的任何经民航总局批准的修理和改装技术文件。
注:任何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未经航空器型号审定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技术支援类文件、函件等不被视为上述规定的持续适航文件,仅可作为申请民航总局对修理和改装的批准时的辅助资料。

而在刚刚发布的AC-145-FS-008R1《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技术文件》(征求意见稿)中,又将SB归类为“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部件制造厂家基于其工程批准编制的服务文件”,属于“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发布的维修技术文件”,可作为维修实施的依据。

AC-145-FS-008R1 征求意见稿
5.1.2 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发布的维修技术文件包括如下适用文件:
(1)航空器原制造厂家按照CCAR-21部要求获得批准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 [具体可参考机型的航空器评审报告(AER)或者型号合格证数据单(TCDS)]; 
(2)航空器设计更改批准持有人按照CCAR-21部要求获得批准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 
(3)发动机、螺旋桨、部件制造厂家按照CCAR-21部要求获得批准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包括单独申请适航批准及结合航空器适航审定随机批准的情况; 
(4)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部件制造厂家基于其工程批准编制的服务文件; 
(5)航空器原制造厂家非公开发布,但基于协议提供授权用户的工程或者维修数据。 
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部件制造厂家基于工程批准编制的服务文件一般为服务通告(SB)。除SB之外的服务文件(如服务信函或者具体的修理方案等),如明确表明基于工程批准(可参考制造厂家服务文件类别的批准流程),也可作为维修实施依据文件。

笔者认为上述有关“服务文件”的内容可进一步明确。

如前文所述,此类服务文件虽确是基于“工程批准”(批准形式多为厂家作为DAH的证后设计更改)编制,但如果是进口产品或零部件,根据具体的适航协议,在产品或零部件设计国管理体系下获得的此类批准未必会被CAAC直接接受,可能需要进一步认可。

中美适航协议(BASA-IPA)为例,双方对DAH证后设计更改的互认范围如下:

例如波音所做的证后设计更改(及基于此编制的SB),只有在不影响CAAC VTC/VTCDS及15个安全要素(详见IPA)的情况下才能被CAAC直接接受;而不影响安全要素但影响VTC/VTCDS的更改则需通过CAAC简化认可(SV)并更新VTC/VTCDS;影响安全要素的大改,CAAC还要进行有限技术认可(LTV)。此外,波音还可能采用FAA STC的方式获得设计更改批准——这就需要获得CAAC VSTC了。

故,SB中的改装方案可不可以直接拿来用,并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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